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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判决胜诉


法官点点头。

“好,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他看向陈律师。

“请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陈律师站起来,清了清嗓子。

“审判长,我的当事人林晓,户籍一直在被告家中。根据C市XX区拆迁补偿政策,按人头分配补偿款,每人应得四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折合人民币约一百八十万元。被告在未征得我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我当事人的份额分配给其他子女,仅提出以三万元作为补偿。我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一百八十万元。”

他顿了顿,从桌上拿起一份文件。

“这是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他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其户籍一直在被告家中。这是拆迁政策文件,上面明确写明按人头分配。这是被告与他沟通的电话录音,证明被告承认分配方案但拒绝支付应得份额。”

他把证据递上去。

法官接过来,一份一份翻看。

陈律师又拿起另一份文件。

“此外,我还要提交一份补充证据。”

法官看着他。

“什么证据?”

陈律师说:“这是几年前被告家中盖房时的汇款记录。当时我的当事人还在上大学,靠自己打工攒下的钱,给家里汇了八千元用于盖房。这说明我的当事人对这个家庭是有贡献的,并非被告所说的‘忘恩负义’。”

他把汇款记录的复印件递上去。

法官接过来,看了看,点点头。

“证据收到。”

林母在旁边听着,脸色变了。

八千块钱的事,也许要钱次数太多,他早就忘了。

但林晓还记得。

法官看向周律师。

“请被告方答辩。”

周律师站起来。

“审判长,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他顿了顿。

“第一,被拆迁的房屋是被告林有根和刘桂香的合法财产,拆迁补偿款理应由其自由支配。第二,原告虽是养子,但被告对其有养育之恩。原告成年后在外工作,对被告未尽赡养义务,现在反过来索要补偿款,于情于理不合。第三,被告愿意给予原告三万元补偿,已经是仁至义尽。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点头。

“请被告方提交证据。”

周律师从桌上拿起一份文件。

“这是我方准备的证据——被告的房屋产权证明,证明被拆迁房屋属被告所有。这是被告的医疗记录,证明被告年迈体弱,需要赡养。”

他把证据递上去。

法官接过来,翻了翻。

“还有别的证据吗?”

周律师说:“暂时没有。”

法官点点头。

“好,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请双方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陈律师先发言。

“审判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我方认为,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原告的户籍一直在被告家中,这是不争的事实。拆迁政策是按人头分配,既然原告的户籍在册,就应当享有分配权。其次,被告所谓‘房屋属我所有,我想给谁就给谁’的说法,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权益的补偿,其中包含了按人头分配的份额。这部分份额,属于每个人自己,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被告无权剥夺原告的份额。”

周律师站起来反驳。

“审判长,我方认为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拆迁补偿款确实是按人头分配,但这个‘人头’是指实际居住的人。原告多年不在老家居住,对老家的房屋也没有任何贡献,凭什么分钱?况且,被告将其养大成人,花费了多少心血?现在原告反过来要钱,这不是忘恩负义吗?”

陈律师说:“审判长,法律不讲恩情,只讲权利。原告的户籍在,就应当有他的份额。至于是否实际居住,政策并没有要求。至于贡献问题,我刚才提交的证据已经表明,我的当事人对家庭是有贡献的。八千元在当时不是小数目,他一个大学生靠打工攒下这些钱,足以说明问题。”

周律师说:“八千元能说明什么?他这些年不在家,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尽了多少?”

陈律师说:“赡养义务和拆迁款是两码事。被告若认为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可以另行起诉。但不能因此剥夺原告应得的合法财产。”

双方你来我往,辩论了将近一个小时。

最后,法官敲了敲法槌。

“辩论结束。双方还有最后陈述吗?”

陈律师说:“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周律师说:“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法官点点头。

“好,现在休庭。合议庭将进行评议,请双方稍等。”

他站起来,离开了法庭。

被告席上,林母的脸色很难看。

周律师开始收拾桌上的文件。

林母问道。

“周律师,怎么样?”

周律师看了她一眼。

“等结果吧。”

“对了,门口那些人,是你们安排的?”

林母点点头。

周律师摇摇头。

“以后别搞这些没用的了。”

半个小时后,法庭的门再次打开。

法官重新入座,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也各就各位。旁听席上,王秀兰已经等得有些焦躁,看见法官进来,立刻坐直了身体。

原告席上,陈律师神色平静,手指轻轻敲着桌面。被告席上,周律师也在整理着手中的文件,脸上看不出什么表情,林母也有些焦急。

法官敲了敲法槌。

“现在继续开庭。”

他清了清嗓子,拿起面前的判决书。

“关于林晓诉林有根、刘桂香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本庭经过审理,现作出一审判决。”

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

法官的声音在法庭里回荡。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晓户籍一直在被告林有根、刘桂香家中,系被告家庭成员。根据C市XX区拆迁补偿政策,按人头分配补偿款,每人应得四十平方米安置面积,折合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原告的份额分配给其他子女,仅提出以三万元作为补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林母的脸色开始发白。

法官继续念道:“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拆迁政策文件、电话录音等证据真实有效,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辩称房屋属其所有,拆迁款应由其自由支配,但拆迁补偿款中包含按人头分配的份额,该份额属于个人财产,不因房屋所有权而改变。被告的答辩意见,本庭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华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法官顿了顿,念出了最关键的一句。

“被告林有根、刘桂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林晓拆迁补偿款一百八十万元。”

林母的手紧紧攥住了椅子的扶手,指节发白。

法官继续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C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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