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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章 浪费我们时间


法官:“辩方律师,请问被告在哪里?”
朱迪斯:“法官大人,我当事人可能有重要的事情耽误了,请给点耐心,他一定会出现的,因为他知道,自己将要面对的是一场绝对公平的公开审讯。”
法官:“检察官,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辛可婷:“法官大人,根据警局的签到记录,被告芬威只在被保释那天签了名字,其后的时间更加没有准时回警局报到,直到开庭审理,被告仍然迟迟没有出现。
我看,我们得做好最坏的心理准备,那就是—被告已经畏罪潜逃。他不会再出现,因为他害怕了,他害怕遭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半夜闻风先遁。”
朱迪斯:“法官大人,检察官所说的一切纯粹是个人猜测,根本就没有真凭实据,我当事人是否真的畏罪潜逃还是被其他的突发事件给耽搁了,仍然是一个未知之数。”
法官:“本席决定再给被告一次五分钟的机会,如果五分钟后,被告仍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本席将会正式宣判,被告谋杀罪名成立,并且建议警署方面签署通缉令。”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了……
到了四分钟零四十七秒,辛可婷带着嘲讽的语气说:“法官大人,我看不必等了。”
五十七秒……
法庭的大门突然被急促地推开了……
朱迪斯不慌不忙地说:“时间刚刚好!”
普通法院
芬威静静地进入被告栏内,仿佛什么事情都没有
发生过一样。”
法官:“被告,虽然我不知道你今天所谓何事而导致出庭的时间延迟,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我都要称赞你一句勇气可嘉,最起码你没有令你的辩护律师失望。
好了,检察官,你可以开始传召证人。”
辛可婷:“法官大人,我要求传召本案第三号证人邱万生先生出庭作证。”
法官:“批准。”
邱先生被庭警带至证人栏,辛可婷直接走过去,夺过法庭书记员手里的文稿,替其行使其神圣的职务。”
“麻烦你,跟着上面的内容重新念一次,声音大一点,态度诚恳一点。”
“本人谨以真诚致誓,所作之证供均为事实以及事实之全部,绝无半点虚假或者捏造事实的行为,如若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词,本人甘愿接受任何形式的法律制裁。”
辛可婷:“邱先生,请问在上个月的20号发生了什么事?”
邱万生:“发生了一宗极其残忍的砍人事件。”
辛可婷(很有礼貌地微笑着):“麻烦你向我们简单地描述一下,你当日所看到的事件的经过。”
“那天我约了女朋友吃饭,但是她公司要开会,所以我就坐在车里等她。
突然之间我听到一阵碰撞声,我立刻下意识地望向窗外,结果让我看到一个送外卖的年轻人开着小摩托不小心撞在一辆看起来像是新买的车子的身上。”
“然后呢?接下来发生了什么事?”
“接着车子的主人
二话不说立刻下了车,嘴上说个不停地走向那个年轻人的位置,过了没多久,他们两个便发生了争执,年轻人被打了几下,然后被砍了几下。
他突然之间好像发了疯那样,迅速地夺过对方手里的刀,开始袭击对方。
刚开始时,情况还算乐观,对方只是被砍伤,到了后面,对方已经全无还手之力,但那个年轻人仍然不加思索地举起手中的刀继续往对方的身上砍下去……”
“最后呢?”
“最后对方躺在血泊当中,一动不动。后来我女朋友来了,我就离开了现场。
接下来的事情我就不太清楚了。”
“不好意思,有一些小细节我想再次确定一下,你说那个年轻人很清楚对方已经毫无还手的能力,但仍然果断地毫不犹豫地使用残余的力量砍向对方?”
朱迪斯看了一眼证人,立刻站起来大喊:“反对!法官大人,我反对控方提出引导性问题企图误导证人作出主观上的猜测。”
法官:“反对无效,证人请回答检察官的问题。”
邱万生:“是的,当时那个年轻人站在对方的面前,停顿了一阵子,但最后还是选择砍了下去。”
“对方当时有没有机会向他求饶?或者企图逃走?”
“没有!他都属于奄奄一息的状态了。”
“你当天所看到的那位年轻人,他在不在法庭里?”
“在。”
“如果在,麻烦你指他出来。”
邱万生望向芬威,并且用手指
指向被告栏内:“就是坐在犯人栏内的男人。”
辛可婷很镇定地再次重复说着:“好,现在麻烦你清清楚楚地再一次告诉陪审员,当天是谁活生生地砍死了毫无还手之力的死者。”
邱万生:“就是他!”
辛可婷:“他的名字叫芬威。”
邱万生:“没错,他就是芬威。”
辛可婷双眼眺望着脚下,迟疑地说着:“向一个已经没有还手能力的人施以袭击、暴力以及严重伤人的行为算不算是企图谋杀或者刻意谋杀?”
朱迪斯:“反对!”
辛可婷很快便反应过来:“法官大人,我暂时没有其他问题。”
法官:“辩方律师,你可以开始盘问证人。”
朱迪斯这一次没有离开自己的座位。”
朱迪斯:“请问你知不知道死者的大概年龄?”
辛可婷立刻站起来大喊:“反对!法官大人,我反对辩方律师提出一些与本案毫无关联的问题。”
朱迪斯:“法官大人,麻烦你给点耐性,我很快就可以证明我的问题绝对与本案有着莫大的关系。”
法官极不友善地提醒着:“辩方律师,我希望你最好别让我发现你在浪费我们的时间。”
朱迪斯:“证人,请你回答我的问题。”
邱万生:“大概四十来岁吧。”
“请问你又知不知道被告的真实年龄?”
“大概差不多三十多岁吧?”
“你说的都差不多,但我还是要将准确的数字告诉你。
死者是生于1975年,
今年差不多四十四岁左右,他还没过生日就与世长辞了;至于被告则生于1993年,今年二十六岁左右,啊,他刚刚过生日,应该二十七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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