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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五章 马关换约二十八条


  朝中琢磨着将来怎么平衡与论功行赏的之际,中日之间的草拟条约也已准备就绪。

  与中俄之间的界约不同,这一次既不需要拉丁文,也不需要双语,只要汉文作为官方文件即可。

  刘钰草拟的文件递过去后,林信充与松平辉贞各自检查,以免里面有什么模棱两可的内容。

  上面都是汉字,两人完全看得懂,这也是日本上层的书面语言,也没有什么同文不同义的计较。

  粗粗看了一下,大体上还是按照之前预定商量好的内容,并没有什么出格的地方。

  其条约曰:

  【日本国久悬海外,断贡百载,天朝治国以仁德王道,不曾追责。然日本国侵琉球、欺天使,故天子移六师而征之,以为膺惩。】

  战事已定,惩戒略施。

  故中华皇帝陛下特简拔大顺钦差、对日谈判之全权大臣、敕封鹰娑伯刘钰;日本国国王命从一位、关白左大臣一条兼香;日本国武家之征夷大将军令圣堂大学头、儒庙世袭祭祀官林信充;日本国武家征夷大将军下属老中、从四位下、右京大夫、上野高崎藩藩主松平辉贞。

  彼此校阅条约,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下。

  第一款:

  日本国废除《定五十条》的一切内容。

  日本国之武士,从琉球国之姑米岛、马齿岛撤回。

  归还琉球国之喜界岛、德之岛、奄美大岛、冲永良部岛和与论岛。

  中华朝廷派遣勘定人员跟随,划定疆界。

  琉球国之大小事务,日本国日后不得干涉。

  并应拆除日本国于琉球设置之神社。

  第二款:

  日本国归还前明万历三十七年掠夺琉球之八山珍宝,合计作价三百万两库平银。

  至此百三十一年,以三厘利计,合计本息共计三亿零五百四十九万五千七百六十九两八钱八厘。

  其中利息是否免除,应视中华天子与琉球国共议之结果。

  中华大皇帝代藩属琉球偿还泰兴十三年大火后,重建首里城时,问日本国萨摩藩借走的木料两千根,折合银价三万两。

  第三款:

  日本国归还自前明万历三十七年始,天朝回赐琉球之贡品,合计作价二百万两。

  此作价不含利息。

  第四款:

  日本国之萨摩藩藩主,需前往琉球首里城,于琉球国宗庙前跪拜悔罪。

  其中鞍马费用,由中华承担,所乘舰船,亦由天朝支派。

  中华礼政府应遣派官员随行、见证。

  第五款:

  为示惩戒,亦使日本国不行侵凌之事,为践行夫子之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之大义。

  特割取对马岛、隐歧岛予琉球国。

  以报前明万历三十七年割喜界岛、德之岛、奄美大岛、冲永良部岛、与论岛一百三十一年之怨。

  共二百六十二年以为期。

  第六款:

  虾夷岛民朝贡中华,进献海象牙、海象皮等物为贡,请求内附。

  中华天子允之。

  日本国转封松前藩于他处,以海峡为界。中日双方于条约签订一年内,勘定虾夷界。

  第七款:

  中华膺惩出兵,耗费军费,皆由日本国支付,合计库平银五百万两。

  第八款:

  暂不计利息,日本国合计赔偿中华与琉球国库平银一千万两。减去偿还萨摩藩为琉球国提供的木料三万两,合计九百九十七万两库平银。

  其中四百万两,应于条约签订与批准互换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运抵长崎,离岸交割后,一切运输风险与日本无关。

  剩余五百九十七万两,分四次还清,自交付首款之后算起,第一年偿还150万两,以此类推,于第五年偿还完毕。

  若逾期不还,未偿之款项,则以月利五厘加息。

  日本国自有国情体制,中华特许,由各藩按照石告分摊偿还。

  若各藩又不偿还者,中华有权力出兵讨要,出兵军费由不偿还之藩赔偿。

  第九款:

  鉴日本国之请求,为使日本国民可用中华之物,中华天子特许日本国开放商埠关口,开展贸易,互通有无。

  为方便商贾存放货物,日本国以检地之石高作价,租借土地于中华。允中华商人在此修筑房屋、出入不禁、售卖货物。

  租借之地,当于长崎、米子、土佐、神户、仙台,合计五处选定。除不得占据日本国城外,其余均可自选,以长宽十里为定,检地石高为租金,每年支付。

  租借期为二百年,期间若中华不欲继续承租,需支付其余年份之租金;二百年期限之内,日本国不得索取归还。

  第十款:

  中华商贾携带之货物,需遵守中日双方之约定,禁止违禁、禁止携带天主教相关书籍。

  具体违禁物品,见附表一。

  第十一款:

  中华商贾携带之货物,需以值百抽六之税费缴纳于日本国。缴纳印花之后,日本国不得对此货物征收任何形式的税款、厘金等。沿途亦不得阻拦。

  日本国可以允许货物免税。

  第十二款:

  日本国之下关海峡、纪淡海峡,中华船只皆可通行。

  日本国不得设置炮台,长府藩、小仓藩原有之炮台,应在签约交换当日予以拆除。

  鉴于炮台拆除之海警,若有第三方船只强闯,中国之海军将有义务将其驱逐离开。

  第十三款:

  中国之舰船,不得擅自进入江户湾。

  若擅入,日本国有权击沉。

  第十四款:

  中日双方应约束百姓渔民商贾,若在非开埠之处登陆,皆可驱离、擒获。

  若为海寇袭扰者,皆可击沉。

  中华尊重日本国之锁国制度,任何擅自离开日本前往中国的日本国民,将予以趋离送回。

  日本国应约束本国国民,勿使有海寇侵扰中华海岸之乱。

  第十五款:

  古云:三皇不同俗、五帝不同教。

  中华尊重日本国之公武制度,不因此而干涉。

  第十六款:

  中华商贾,不得私自与诸藩进行贸易。

  第十七款:

  中华之商贾,可购买武士佩刀之身份,以便贸易中因身份而起争执。

  第十八款:

  若遇风浪,中华船只可以在日本除江户之外的港口停留避风,但不可以在五处商埠之外售卖货物。

  第十九款:

  日本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中华军队暂占守长州藩之萩城。长府藩之下关当为中立区,双发均可驻军一千,以便换约。

  又,待第一次赔款偿付,中华则允诺撤出萩城。

  第二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中国将释放所有被俘的日本国俘虏——心慕中华、主动投靠的不在此列。

  第二十一款:

  中国将赔付因战火波及的京都百姓房舍,每户赔付库银八两,合计库银八万两。

  此款项,于换约后一月之内交付。

  第二十二款:

  日本国应善待百姓,应答允中华皇子于鸟取藩所答应的百姓一揆之条件;日本国应督促长州藩履行减贡三成之信约。

  第二十四款:

  赔款以库银为准,若赔黄金,金价以之前三年大阪之金银均价为准。见附表二。

  第二十五款:

  日本国不得未经中华之允许,与中华帝国之藩属进行贸易。

  第二十六款:

  日本国不得擅自称华。

  如西川如见之《华夷通商录》、新井白石之《琉球国事略》等有以日本自号为华者,皆应禁绝。

  第二十七款:

  本约批准草签日起,当约束士兵休战;待互换日起,双方停战。

  第二十八款:

  自本约奉中华大皇帝陛下及日本国国王、日本国幕府将军批准之后,定于大顺泰兴廿一年四月十七日、即日本国元文五年四月十七日、亦即庚申年四月十七日,于日本国长府藩下关町之接引寺换约。

  本条约一式两份,检验无误。

  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皇帝陛下特简拔大顺钦差、对日谈判之全权大臣、敕封鹰娑伯刘钰。

  中华礼政府郎中赵百泉。

  日本国国王特命全权公卿、从一位、关白左大臣一条兼香。

  日本国圣堂大学头、儒庙先贤世袭祭祀官林信充。

  日本国幕府将军特命全权老中,从四位下、右京大夫、上野高崎藩藩主松平辉贞。

  附表一:

  中华海商禁止携带货物列表:

  书籍——以《日本国禁书目录》为准。

  注:日本国元文四年之新解禁令书籍排除于《禁书目录》之外。

  合计有:

  刘侗之《帝都景物略》。

  李之藻、利玛窦之《同文指算》

  汤若望、南怀仁之《灵台仪象志》

  爱拉斯谟之《交友格言一百条》

  徐光启、利玛窦之《几何原本》

  李之藻之《圜容较义》

  熊三拔、庞迪我之《克制七宗罪与儒、墨之义》

  胡敬辰之《檀雪斋集》

  克拉维屋思之《浑天盖天通宪图说》

  除此特许解禁之书目,凡涉及实学、西学之书籍,均需送报中华之枢密院审核、枢密院返送日本国幕府处审核。

  于理、于器之书,非得解禁不得私自携带。

  附表二:

  库平银与金价,按照之前三年日本国大阪易币商之一金换六银为准。

  除金银外,其余俵物、器物、铜料等,皆可由中华海商定价换库银,折算。

  附表三:

  虾夷已朝贡中华,日本国幕府将军宜速去征夷大将军之号。

  附表四:

  下士佩刀身份助捐价格:三十石米。

  附表五:

  中华所应之长州藩百姓、土佐藩百姓、鸟取藩百姓之所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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