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7章 主导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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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一月十五日收到上海召开会议的电文后,立即予以驳回:“即认湖北为中央政.府,则代表会议应之政.府所在地召开”。
武昌毕竟是“起义首功,同盟牛耳”,在上海召开的各省都督府联合会随后做出决定:“认鄂军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即以武昌都督府执行中.央政务,统筹全局,划一军令。其中央政.府组织,请贵军政.府制定。”
于是,湖北的谭人风等十四位革命党人,联名向上海发出电报,邀请在上海的各省代表,“诸君速来鄂组织一切”。
与此同时,湖北军政.府派出居正、陶风集等人赶至上海,争取各省代表转赴武昌参加会议。
居正(1876—1951年),原名之骏,字觉生,号梅川,别号梅川居士,湖北省广济县(今武穴市)人。
少年时代,聪颖好学,有文采,为时人称颂。一九零零年中秀才。一九零五年就读日本法政大学预备部,加入中国同盟会。一九零七年在东京参与组织共进会,并亲手制订章程。同年秋入日本大学本科习法律。
是民国时期“广济五杰”之一,著名民主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法学家。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先期的组织者之一,辛亥革命元勋。曾任南京临时政.府内政部次长,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
著有《辛亥亲历记》《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辛亥礼记》等书。
陶风集(1880~1928),字遇刚,号常畴,南漳陶家湾人。幼聪颖,一九零一年就读于襄阳鹿门中学,因写诗抨击清廷签订《辛丑和约》,遭学校除名通缉。次年东渡日本留学。一九零五年加入同盟会。
次年回国,联络帮会反清,策划夺取南漳武镇商团枪支,事泄后再渡日本,进明治大学习政法。一九一一年回国,参加广州起义。失败后回湖北,参与武昌起义。后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湖北军政.府顾问官和内务司司长。参与起草《中华民国鄂州约法》。曾于整修内务司衙门的大门时发现窖藏白银十八万两,全部拨给整修沔阳沙河堤工程。
一九一四年底,受黎元洪电邀,任职北京政.府。离京后任湖南长沙厘金局长。一九二零年转任陕西财政厅长。冯玉祥任陕西督军后委任其为高等顾问。
一九二七年,任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总司令部参议。同年秋任襄阳张家湾厘金局长。
一九二八年任老河口厘金局长。因征税得罪于该地太商号及商团,是年秋因病住院,商号买通医生将其毒杀。
遗著有《望山文集》十一卷。
经过一番协商,十一月二十四日,上海方面电告湖北军政.府,赴鄂代表即日启行,又通告各省,报告代表赴鄂组织临时政.府事宜。
二十五日,上海方面又议决,每省各留一名代表在沪,“联络声气”。
这样一来,在上海的各省代表一分为二,多数赴鄂,少数留沪。此次上海与湖北关于各省代表会议地点之争,有联络不通畅的客观原因,也暗含组织临时政.府主导权之争,只是最后,湖北以首义的“地利”占得了上风。
十一月底,十一个省共二十三名代表先后抵达武汉。这些代表是,江苏:雷奋、陈陶怡、马君武。浙江:汤尔和、陈时夏、黄群、陈毅。福建:潘祖彝。山东:谢洪焘、雷光宇。安徽:王竹怀、赵斌、许冠尧。湖南:谭人凤、邹代藩。广西:张其鍠。四川:周代本。直隶:谷钟秀。河南:黄可权。湖北:时象晋、胡瑛、王正廷、孙发绪。其中直隶、河南尚未易帜,其代表是由咨议局派出。
这时还没有停战协议,武昌城还在北洋军架在龟山上大炮的炮口之下。安全起见,会议地点选在了汉口英租界顺昌洋行。
会议于十二月三十日正式开会,推举年龄最大的白须老人谭人凤为议长。首先听取了湖北代表胡瑛报告了阳夏之战的经过,及袁世凯派人过来协商停战的情况。
会议议决,谭人凤以临时议长的名义,致函黎元洪都督,追认上海会议提出的承认湖北军政.府为临时中.央.政.府的议案,并请黎元洪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主持执行中.央政务。
会议根据黄兴、黎元洪和湖北军政.府对袁世凯和北洋军的想法,十二月二日,还做出了“虚临时总统之席待袁世凯反正来归”的决议案。
这是个很有胸怀和远见之举,为封建专制向民主共和地和平过渡奠定了基础。
会议开到十二月七日。除通过上述议案外,还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1911年12月3日公布,于1912年1月2日进行过修订。
以下为修订后的文本:
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
第一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二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七条 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
第二章 参议院
第八条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原案第七条)
第九条 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遣派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原案第八条)
第十条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原案第九条)
第十一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
二、承诺第五条事件;
三、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
四、调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五、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六、议决暂行法律;
七、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
八、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第十二条 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决为准。但关于第四条事件,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议。
第十三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第十五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十六条 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订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第十八条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一、外交部;
二、内务部;
三、财政部;
四、军务部;
五、“交通部”。
第十九条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其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之。
第二十一条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后《临时约法》颁布前过渡时期的法律性文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虽然它在制定程序等方面有着这样和那样缺陷,在民主自由权利上也没有任何规定,但这丝毫不能掩盖它的伟大历史功勋。
正是这个文件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中华民国共和政体的诞生和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也正是根据它的规定,选举了民主革命的领袖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中国的宪政史上书写了重要的一页,永垂史册。
当汉口的会议正按部就班的进行之际,局势发生了急剧变化。经过一番激战和反复争夺,南京于十二月二日光复。
南京地处中国东部、长江下游、濒江近海。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 ,长期是中国南方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早在一百万年前就有古人类活动,有着七千多年文明史、二千六百年建城史和近五百年的建都史
无论地理位置还是历史地位,别地都很难与南京相比。
南京光复后,政治中心自然东移。同盟会和江浙的立宪派人士,常在一起商量革命成功后的权力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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